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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办理指南
2008-05-21 14:52  文章来源:法律法规综合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省商务厅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1年第332号,2001年12月10日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 2004年第26号,2001年12月31日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 2001年第10号,2001年12月20日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六、七、八、九条,《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令 2001年第25号,2001年12月20日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四、五、六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2004年11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二、三、四、八、九条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进口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凡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产品不应当进口;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口烟草专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经营许可的要求;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大气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七)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应当符合《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进口音频视频复制生产设备、棉纺设备、彩色复印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九)进口密码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进口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
六、申请材料:
由进口用户提供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加盖进口用户或进口商公章,需转报商务部审批的提供材料一式两份。
(一)一般应提供的材料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报告(由进口用户提写,写明进口用户概况、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进口用途;经办人姓名、电话;委托代理进口的,写上委托代理商名称);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在省政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领取,也可从海南省商务厅机电处网站http://jdc.dofcom.gov.cn/下载,除“进口用户所在地区意见”栏不需填写,其它栏目应如实填写,并盖进口用户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可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外资企业还要提交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4、订货合同;
5、代理协议(委托代理进口时提供);
(二)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6、按规定要进行国际招标的,还需提供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和中标通知书。
7、进口汽车销售还需提供汽车品牌授权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备案文件、注明“**”品牌汽车销售的营业执照。
8、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提供商检部门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9、进口旧船舶还需提供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和交通部水运证明或交通部批件。
10、进口旧挖掘机销售还需提供已申领的旧挖掘机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报关单复印件及执行情况说明,进口单位须具有中国工程机械协会挖掘机分会认可的售后服务能力和零部件供应能力证明。进口旧挖掘机自用的,根据工程量签发适当数量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11、进口旧胶印机还需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国家新闻出版总
署意见函。
12、进口光盘生产设备还需提供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复文件及设备清单。
13、进口飞机类还需提供国家发改委或民航总局的批复文件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4、进口烟草设备还需提供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批复文件。
15、投资项目下机电产品的进口还需提交该项目的批复文件、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16、法律法规对“进口用户”或者“进口商品用途”有特定规定的,
应当提交“进口用户”或者“进口商品用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1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七、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2、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3个工作日内);
(1)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每年度公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对不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的,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不属于商务机电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当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后,颁发《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或按规定转报商务部审批。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自动进出口许可证证件费,每份20元,收费许可证号A011400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01号
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5363521、65343814
投诉电话:65390954、65226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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